住院输血中不幸感染乙肝病毒 医院血站被判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06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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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岁的刘建因意外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没想到却在输血中感染了乙肝病毒,2011年刘建第一次将当时给其治疗的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被判赔付刘建两万三千余元损失。因为需要长期治疗,今年刘建又将血站追加为共同被告,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令医院和血站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10年2月24日因交通事故刘建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同年2月25日该院为刘建在腰麻下行切开复位锁定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植骨术,术中需要为其输血600毫升,术前检查肝功能正常,乙肝标志物为阴性。同年3月24日刘建出院。2010年7月11日,刘建因身体不适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7月14日血检报告后经诊断患乙型病毒性肝炎。

  2011年6月,刘建向徐州鼓楼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3113元。经过委托鉴定,徐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指出,医院治疗符合医疗原则,血源合法,输血告知手续完善,患者术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术后未发现患者有其他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的途径,五月后确诊为乙型病毒性肝炎,故与此次术中输血有因果关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医院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医院并未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及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2月徐州鼓楼法院依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付原告刘建各项损失23113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今年5月6日,因为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刘建提起第二次诉讼,将被告医院和提供血液的血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检查费用88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输血后感染乙肝,与被告医院输血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血站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所用的血液不存在任何问题,在采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乙肝检测存在一个医学上的“窗口期”问题。对于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均有责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刘建医疗费883.2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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