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从3月28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昨日上午,我市人口计生委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新闻发布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对我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中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为保障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市人口计生委先后制定了《徐州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防控预案》、《徐州市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工作预案》等方案;对全市城镇居民符合“单独生育二孩”条件夫妇数量和“单独生育二孩”政策对全市人口出生规模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依据《徐州市调查统计城镇居民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育龄夫妇进行调查摸底。下一步将重点加强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拓展优质服务、强化依法行政、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工作,确保在政策执行中生育水平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确保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据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符合“单独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这里说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情况,如果父母有收养的子女也视为兄弟姐妹。“夫妻中有一方要为‘独生子女’,是单独生两孩的必要条件之一。近期我们发现,有的市民来咨询办生育证时,有离异后的父母一方再婚后又生育子女的情况,这就不符合独生子女身份。”
相关负责人提醒,生单独两孩前,请先确认自己的独生子女身份。
自3月28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市人口计生委正在为单独两孩申请受理工作做各项准备工作。昨日,在发布会现场,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称,因为有些夫妻情况复杂,计生部门还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有的市民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现在补独生子女证也不现实。而且,就算有独生子女证,如果其父母有婚姻变化,也不一定能证明自己一定是独生子女,也许会出现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情况。因此,计生部门会通过多种途径证明独生子女的身份,比如,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或是由其父母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其他证明代替。
热点问题解答
1、我市什么时间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与省同步,即2014年3月28日。
2、单独两孩政策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改为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改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哪些人群?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该兄弟姐妹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被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按照《收养法》规定送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我市早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允许生育二孩。因此,此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只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妇。
4、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申请再生育程序具体有哪些?
答:申请地点: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女方为非本市户籍,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可以向男方户籍地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
所需材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明;非本县(市)、区户籍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夫妻近期两寸合影彩照2张(或单人一寸彩照各2张);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自镇或街道办事处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发证形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由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户。
5、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如何变化?
答:申请人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6、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即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原标题:市人口计生委详解“单独两孩”政策
文章链接:http://www.cnxz.com.cn/newscenter/2014/2014040491292.shtml
稿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