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1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14〕4号)。
新的管理办法对异地就医的定点选择、转诊转院、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发生的异地费用报销、费用结算等问题做出了新的更加便民、利民的规定。
一是规定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可以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较原规定增加了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住地二级以上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不需选择。
二是简化了转诊转院手续。为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新文件规定:住外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所选择的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级别最高的一家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到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的,由转出医院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院内会诊,详述转诊转院理由,在病历上明确、规范记载,并提供盖有医院公章的转诊转院证明。
三是对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且未办理市外转院审批备案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报销。新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且未办理市外转院审批备案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
四是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住外人员异地就医所在地在江苏省内,且其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江苏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至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异地结算卡,按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流程的规定刷卡结算费用,实现与我市医疗保险系统联网结算。未使用异地结算卡、使用现金先行垫付的参保人员,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结算时应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门诊和住院有效票据、出院小结、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出院明细结账清单等有关资料。
原标题:我市制定出台《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链接:http://www.xz.gov.cn/zgxz/ggfw/20140120/006014006002_e3e821e7-0492-4030-a050-7e6fb2dd8c83.htm
稿源:市人社局